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22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政部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為
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前以書狀異議,惟未舉證以實其
說,且其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許麗珠
法官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