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52號原告 史孝祖 被告 史亞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