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04號聲請人祥瑜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霈晴 訴訟代理人 謝采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2年12月12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74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①│維峰工業股份有│華南銀行│102年9月30日│7萬8,225元│HD0000000│││限公司 廖德助 │楊梅分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