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曾素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雅雯┌───────────────────────────────────────────────────────┐││├─┬─────────┬──────────┬───────────┬────────┬────────┬──┤│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林佳樺 │國泰世華銀行台東分行│102年10月31日│51,600元│J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