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206號原告 林貴娥 輔佐人 賴宥睿 被告桃園縣政府代表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陳怡錚 律師複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民國102年9月2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三年五月十五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及辯論,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並定於一0三年七月十日進行辯論。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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