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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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OO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