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號原告 鍾鴻宇 被告 張小萍 上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100年7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未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