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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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家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字第4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曾進發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呂美有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0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下簡稱反訴原告)於民國(下同)100年8月17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利息,惟未繳納反訴裁判費17萬6,400元。經本院於100年8月17日於準備程序時,當庭諭知反訴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用,若逾期即駁回其反訴(見本院卷第123頁),惟反訴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7、138頁),其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63條、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秦慧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