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 雷亞倫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宏惠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
6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侵訴字第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11月22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
法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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