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金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字第4號上訴人 洪懷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邱三恩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