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告 吳源芳 原名 吳國精 .
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宋維村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告 傅建森
李美姬 楊文嘉 賴德興 被告怡仁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張信雄 被告 林國柱
徐國安 黃維林 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朱志純 被告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劭克勇 被告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沈希哲 上列被告吳源芳等人因詐欺案件(本院98年度易字第702號、98年度易字第896號、99年度易字第498號),經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吳源芳、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傅建森、李美姬、楊文嘉、賴德興、怡仁綜合醫院與林國柱、徐國安、黃維林、宏恩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宏恩綜合醫院、中心診所醫療財團法人中心綜合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包含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三、四、五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淑華
法官林宜靜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