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0年度苗小字第1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告 邱仕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訴訟費用計算書:
1.裁判費:1,000元。
2.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共計1,18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