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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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159號聲請人 謝瑤 瑱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而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48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及第1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謝守義 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1月6日死亡,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規定,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謝守義係於100年1月6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卻遲至100年4月22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有聲請人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所示日期可稽,顯已逾前揭3個月之法定期間,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