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告 王紹倫

被告 曾柏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洪振峰

法官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彧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