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79號上訴人即被告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679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41,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