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5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5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犯罪與編號2、3、4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
5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減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391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減刑之犯罪及附表編號2、3、4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