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珊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家瑜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62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五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賴文珊法官鄭凱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