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2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229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樓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拍賣抵押物○○○區○○段建號763號)為國民住宅之證明文件。
二○○○區○○段建號763號原始購入之證明文件。
三、釋明本件拍賣抵押物○○○區○○段763建號)之基地是否在抵押權設定範圍?
四、釋明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建物○○○區○○段763建號)是否可與基地分離而單獨拍賣,如可?其依據為何?
五、釋明本件拍賣抵押物之建物○○○區○○段763建號)若與基地分離而單獨拍賣,是否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
2項之規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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