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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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0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0五號),茲查該被告因罹患腦白質病變併雙側輕癱之病症,智力受損,影響出庭應訊能力,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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