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О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市監理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所為之處分(中監違字第裁六0─GB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者,除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聲明異議意旨略以:違規之日係因車子故障,在停止間佔用機車道,並非行進間佔用車道,原裁決處分顯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三、本院查:受處分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曾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下午四時二十五分許,於台中市○○路違規行駛機車道,經警逕行舉發之事實,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並有台中市警察局九十一年六月五日中市警交字第G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一紙、舉發照片一幀可稽佐證。至於受處分人辯稱並非行駛機車道,而是因故障停於機車道,然而由照片可明顯看出車輛正於行進中,亦無顯示障礙燈,受處分人在機車道行駛之違規事實極為明顯。受處分人所辯,顯非可採。從而,受處分人既有前揭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本諸權責裁處最低罰鍰六百元,逾期最高罰鍰一千八百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應無不當之處,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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