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五三○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裁決(中監違字第裁六○─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本案係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員警舉發受處分人即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於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八時二十分許,由黃承照駕駛,行經彰化市○○○○○路口處,因「使用註銷之牌照行駛(禁駛)」違規,並掣開舉發違規通知單一紙,受處分人未依指定應到案日前到案,該所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中監違字第裁六○─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台幣七千二百元整,並扣繳牌照;逾期則依裁決書處罰主文規定裁處,於法並無不符等語。
二、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則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係他人冒用伊之名義購買,伊本身不會開車亦從未見過該車,違規之駕駛人伊根本不認識,為此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經查:異議人甲○○狀稱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係他人冒用伊之名義購買,伊本身不會開車亦從未見過該車,違規之駕駛人伊根本不認識等情,有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九十一年六月六日中市稅商字第10835號函及復查決定書影本等附卷佐證,是本件受處分人之辯解尚非無據,則受處分人既非係爭車輛之所有人,自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項規定處罰之對象。原處分未予詳查,遽予裁罰,容有未洽,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應予撤銷,另諭知受處分人不罰。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許金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