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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