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社團法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被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清算人 林大森
杜國源 趙家琪 方奕傑 王紀耕 陳永振 黃德介 蕭長城 劉麗玉 沈英標 羅志鑑 趙文祥 黃漢雄 徐丹和 王銘國 朱國華 方怡仁 陳志明 呂麗純季森 呂明憲 鄭介文 陳奎宏 李俊毅 葉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建物及土地持分,爰依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9284元(詳附表),應徵第1審裁判費18萬56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附表:(臺中市○區○○○段)(單位:新臺幣)│├─┬────────┬───────┬───────────┤││標的│權利範圍│標的價額│├─┼────────┼───────┼───────────┤│1.│9549建號│32535/100000│0000000×32535/100000│││││=0000000元│├─┼────────┼───────┼───────────┤│2.│9559建號│32535/100000│0000000×32535/100000│││││=0000000元│├─┼────────┼───────┼───────────┤│3.│9560建號│2/13│價額併計於前開主建物內│├─┼────────┼───────┤││4.│10326建號│2/13││├─┼────────┼───────┼───────────┤│5.│150地號│8970/100000│1421平方公尺×119028元│││││×8970/100000=0000000│││││9元│├─┼────────┼───────┼───────────┤│6.│150-61地號│32535/100000│26平方公尺×51654元×3│││││2535/100000=436946元│├─┼────────┼───────┼───────────┤│7.│150-62地號│32535/100000│1平方公尺×72000元×32│││││535/100000=23425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436946元+23425元=00000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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