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16號原告社團法人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黃秀莊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被告臺灣省建築師公會清算人 林大森
杜國源 趙家琪 方奕傑 王紀耕 陳永振 黃德介 蕭長城 劉麗玉 沈英標 羅志鑑 趙文祥 黃漢雄 徐丹和 王銘國 朱國華 方怡仁 陳志明 呂麗純 莊 季森 呂明憲 鄭介文 陳奎宏 李俊毅 葉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建物及土地持分,爰依系爭建物之房屋課稅現值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9284元(詳附表),應徵第1審裁判費18萬56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附表:(臺中市○區○○○段)(單位:新臺幣)│├─┬────────┬───────┬───────────┤││標的│權利範圍│標的價額│├─┼────────┼───────┼───────────┤│1.│9549建號│32535/100000│0000000×32535/100000│││││=0000000元│├─┼────────┼───────┼───────────┤│2.│9559建號│32535/100000│0000000×32535/100000│││││=0000000元│├─┼────────┼───────┼───────────┤│3.│9560建號│2/13│價額併計於前開主建物內│├─┼────────┼───────┤││4.│10326建號│2/13││├─┼────────┼───────┼───────────┤│5.│150地號│8970/100000│1421平方公尺×119028元│││││×8970/100000=0000000│││││9元│├─┼────────┼───────┼───────────┤│6.│150-61地號│32535/100000│26平方公尺×51654元×3│││││2535/100000=436946元│├─┼────────┼───────┼───────────┤│7.│150-62地號│32535/100000│1平方公尺×72000元×32│││││535/100000=23425元│├─┴────────┴───────┴───────────┤│0000000元+0000000元+00000000元+436946元+23425元=0000000││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