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33號債權人台東縣台東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景槐 代理人 呂道宗 債務人孔亞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規定之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