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桃交附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桃交附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代理人 王森孟 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林婷立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