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7年度營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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