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營簡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385元,尚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