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阮國珍
被 告 法品香頌烘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能凱
被 告 胡景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66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1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
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
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