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健友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陳進揚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第二行至第四行關於「(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39號、第8388號、第932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939號、第8388號、第9328號,及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51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解釋在案。
二、查被告林建良、陳進揚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38號判決在案,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邱顯祥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