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唐國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國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唐國傑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569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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