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O九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更正被告明知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之規定,竟僱用他人即 陳欽勳 所申請聘僱之菲律賓勞工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女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