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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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3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陳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2號抗告人 呂國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東縣政府間陳情事件,對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00382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應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邱政強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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