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救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36號抗告人 莊清安 原住屏東縣屏東市○○路○○○號(目
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附設竹田分監執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所為108年度救字第36號抗告駁回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人前因對民國108年5月15日本院10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8年7月24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10日內補正載明抗告之案號及足資識別抗告對象之事項,惟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本院乃於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
二、經查,本院前開命抗告人補正之裁定,係以郵務送達方式向抗告人原來之住所即屏東縣○○市○○路○○○號地址而為送達,因未獲會晤抗告人本人,遂將該裁定於108年7月31日寄存於崇蘭郵局。惟抗告人早於同年7月16日因刑案而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附設竹田分監執行,從而上開補正之裁定即有未合法送達之情形,連帶本院於108年10月1日以108年度救字第36號駁回抗告人抗告之裁定,即難謂合法。
三、如上所述,本院108年10月1日所為108年度救字第36號抗告駁回之裁定既不合法,應由本院自行將該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另本院原命抗告人補正之裁定,因尚未合送達,爰由本院另為送達,附此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孫國禎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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