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904號原告 陳恩典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 律師被告 陳恩慈
陳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869元。惟查: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係請求變價分割兩造共有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號5樓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即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以及同區段1117-1、1117-2地號土地,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113,685元,以此為系爭房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
二、又系爭房地登記總面積合計為124.31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1/2,是系爭房地之價額應為7,066,091元【計算式:113,685×124.31×1/2=7,066,09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同區段1117-1、1117-2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9平方公尺、1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149,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為2186/269583,是上開土地價值為184,857元【計算式:(9+144)×149,000×2186/269583=184,857】,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50,948元【計算式:7,066,091+184,857=7,250,9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23,869元,原告尚應補繳49,005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蘇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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