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9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56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287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④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109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51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5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揭①至⑤案件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6月3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及另案殘刑1年5月2日),嗣於
109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45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若安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