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0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柒萬參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補被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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