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桃簡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甲○○○○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振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本訴及反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核,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39,27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60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核定為
484,408元,應爭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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