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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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2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貳包(毛重共拾捌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2包(毛重18點41公克)經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依聯勤204廠製造之煙毒品檢驗A包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第1級毒品海洛因反應,此有屏東縣警察局里港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
1份及海洛因相片2張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文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8月10日
書記官林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