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92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8日、95年10月22日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竊盜二罪,犯罪時間皆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均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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