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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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3月16日及4月8日間犯恐嚇罪,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日以95年度上易字第189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80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且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為刑法第305條之罪,其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
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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