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02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洪培綺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0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