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榮
吳冠華上一人指定辯護人洪天慶律師被告 蔡志杰
梁宸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就被告黃國榮、吳冠華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就被告黃國榮、蔡志杰、梁宸瑋所犯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終結辯論,茲因上開二部分各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此二部分之辯論,並定民國104年
4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開庭審理;另定104年4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部分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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