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聲請人 林宏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響亮 、溫 能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發票日為何?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確認相對人「溫」能馗姓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具狀更正。
㈢補相對人張響亮、 溫能馗 之最新戶藉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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