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957號被告 林新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6507號、第17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林新傳已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於同案被告 洪仲慶 部分,業經本院另行審結(104年度簡字第729號),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84條之1、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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