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年籍更正為「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年籍誤載為「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經查該資料內容係誤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足憑,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前開部分自應更正為「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
書記官洪生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