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4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年度執聲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秀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