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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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93年度訴字第6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定國
法官李明益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