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郭亘峰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就債.聲請更生事件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件一之債權金額合計欄位中,關於「000000
0」之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項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於更生事件程序中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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