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1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3152號),本院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原係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同住桃園縣桃園市○○○○段○○○巷○○號乙○住處,嗣因故分手,被告甲○○於民國93年2月20日11時許,前往該住處,發現該住處大門遭反鎖,鑰匙無法開啟,又無車庫遙控器,遂自行委請不知情鎖匠破壞該住處大門及房門二道門鎖,並無故侵入該住宅,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乙○,經告訴人乙○報警,始悉上情。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於上述時、地毀損及侵入住宅,認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及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及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論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蔡寶樺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書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