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亡字第48號聲請人 陳顏阿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陳光耀 死亡事件,經本院於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陳光耀(男,民國0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巷○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一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陳光耀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陳光耀於民國94年2月10日搭乘船隻自花蓮港出海作業後,於翌日(94年2月11日)遭遇特別災難,船隻突然失蹤沈沒,陳光耀生死不明,聲請人前曾聲請鈞院以97年度家催字第30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民眾日報(98年4月1日第11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民法第8條第3項聲請宣告陳光耀死亡等情。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之配偶陳光耀搭乘船隻出海作業後,於94年2月11日因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前經本院97年度家催字第304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於98年4月1日刊登新聞紙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案卷查核屬實,而上開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亦經聲請人 陳明 在卷可按,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 陳文亮 到庭證述明確,堪信為真實。
(三)又陳光耀於94年2月11日失蹤,計至95年2月11日屆滿1年,自應推定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宣告之。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634條第1項。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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