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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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85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11月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紀錄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唐明煌